贵州省毕节乡村青年吴某应朋友之邀来到福建罗源玩。2015年4月的一天,结伴在该县某酒店音乐会所,因其好友催促包厢女友(服务员)离开时,与包厢内人员发生争执。吴某年轻仗义,见同伴被欺,也与对方人员发生扭打,过程中吴某徒手追打、挥拳殴打被害人头部等处。同案犯中有人持械。共同造成对方人员一人死、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。吴某无自首情节。谢律师多次会见吴某,给予法律释明、心理疏导,积极与法官沟通其家庭状况;并在庭审辩护中,根据实际情况,从其本质、作用力角度分析,结合其家庭背景等有利于其的因素展开,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5)榕初字第209号判其缓刑,缴纳了数万元赔偿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