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,某大学生毕业后,多次在互联网购买公民信息,并将在房产中介工作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信息(包括),与购买到的信息混合后,通过QQ售卖给网络客户,谎称信息从房管局熟人那里获得,客户付钱后即被其拉黑或者其发送的文件根本无法打开,违法数额较大,涉嫌诈骗。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院起诉其诈骗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。谢律师介入该案一审, 通过对案卷全面细致分析,了解到公安收集的证据即姓名、身份证号、住所、电话等信息多不匹配于同一人,不致对公民产生实质影响,且其本质上是实施一个行为,即便一行为触犯数罪也不应按两罪判处,最终成功辩护,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(2015)晋刑初字第513号仅判其诈骗罪一罪,即有期1年3个月,判后一个月内释放。